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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粤高专利|南头知识产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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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5知识产权代理|粤高专利|南头知识产权代理 
品牌: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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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7-2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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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侵权盗版者付出代价

      琼瑶告于正案受到广泛关注,是积蓄已久而爆发的一次集体声讨,说明大众对于侵权盗版行为深恶痛绝。要想方设法让侵权者付出代价,为侵权行为“埋单”让侵权者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已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不过,在这件事情上,除了一时的情绪宣泄,还应有3个方面值得反思。

     首先,包括文学作品维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并不是个案,却每每令优秀律师都望而却步,主要原因在于维权成本高。一方面是侵权者近乎为零的侵权成本,另一方面原创者需投入大量成本去搜集证据。因此,如何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让侵权者心有所忌,仍需各部门共同出招。

     其次,对侵权者判赔数额低和判赔标准不统一,也是目前著作权赔偿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由于著作权具有无形财产的属性,侵权者在不同时空以不同方式侵权使用,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会不同。因此,在认定侵权行为后,在确定损失赔偿标准和限度时还需“细算账”,让侵权者知错悔改,下不为例。

     此外,如何应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挑战,对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来说,也是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随着《著作权法》的出台和“剑网行动”等一系列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的推进,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已得到很大改善。不容忽视的是,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迅速普及的大背景下,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侵权行为不但从“线下”蔓延到“线上”,无论手法还是渠道都与以前不同,如移动转码侵权、聚合类盗链侵权、利用P2P技术侵权、开放平台客户端软件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目前尚存争议,亟待业内外迅速统一认识,确保法律统一适用,让“线上”、“线下”的侵权者都无所遁形。


博文未经同意被转载 海口一网友状告网站侵权

     近日,海南省高院对一起网友状告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网站因未经作者同意转载其博客文章,被判决赔偿100元稿费,并支付其维权的合理支出700余元。

博客文章被转载,网友状告网站

      2012年,阿兰发现自己写的一篇文章被省内一家网站转载,该网站转载的文章并没有署上她的名字。在搜集了相关的证据后,阿兰向海口中院起诉维权,并以该网站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站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向其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10000元。

法院认定被告网站侵犯文章作者著作权,应担责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阿兰提供的注册博客并发表文章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真实身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博客上发表的文章可认定为阿兰所写,阿兰享有文章的著作权。被告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涉案文章且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阿兰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网络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作品无论是通过传统媒体还是通过互联网发表,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特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随意转载、转发他人的文章或其他原创作品,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网络服务的日益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越来越容易涉嫌著作权侵仅。当前,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替代责任作为认定第三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一种理论。我国相关规定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时,吸收了替代责任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尤其是对间接侵权的认定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法院在认定侵权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获利情况。

   替代责任的意义在于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采用最新的过滤技术制止侵权。替代责任是事前防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预防侵权。而帮助责任是事后纠正,在通知及移除程序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对侵权通知作出及时反应。替代责任下监控侵权行为的成本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帮助责任下监控侵权行为的成本由著作权人承担。替代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前瞻性,不断更新自己的过滤工具以让自己不断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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